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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杭州电动车如何登记上牌?看这篇就够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9  来源:杭州本地宝  浏览次数:3925
核心提示:这两天讨论很火热的话题应该就是杭城的电动车新政了
 这两天讨论很火热的话题

应该就是我们的电动车新政了

昨日小编也发送了推文

很多小伙伴也在后台留言了

还有很多吐槽小编

没有说清楚具体怎么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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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给大家再详细的说下

杭州电动车如何登记上牌

1

杭州电动车上牌指南

办事说明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并且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是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由各地自行立法,具体情况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办事材料

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三)车辆来历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四)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申请公车的同时提供介绍信原件1份(如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交)(自行出具)。

 

办理收费

免费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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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杭州非机动车辆管理所

上城区建国中路横河桥小河下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下沙大队白杨中队交管服务站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

下沙开发区听涛路205号(10号路与25号路交叉口以北)

周一、二、三全天
8:30-11:30

13:30-16:30
周四、五下午13:30-16:30

滨江大队长河中队交管服务站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

滨江区绿香街1号

周二、周六全天8:30-11:30

13:30-16:30
周三、四、五上午8:30-11:30

华冬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

西湖区文二路290号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路顺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

拱墅区三墩路29号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德东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

江干区杭海路930号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德南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

江干区金禾街200-202号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迎鸿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

下城区颜三路91-93号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萧山区非机动车管理所

萧山区萧绍路1145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45

13:30-17:15(夏)

13:00-16:45(冬)

余杭理想车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余杭南苑街道迎宾大道588号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

下午13:30——17:00(冬)

余杭交警大队余杭中队车驾管服务窗口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坞社区(荆余线东西大道路口以东200米)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

下午13:30——17:00(冬)

余杭交警大队瓶窑中队车驾管服务窗口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552-18号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夏)

下午13:30——17:00(冬)

我们买电动车

必须被列入省经信委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

才是符合规定的

不在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不了

想要了解一下哪些产品是我们可以买的

对话框回复【电动车】

即可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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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已经买到的不合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

 

《通知》中规定,2018年10月18日之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 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 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 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2

2018浙江电动自行车上路新规定

 生产和销售

(一)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 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 筒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 筒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三) 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 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 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 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 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 权要求销售企业遐货或者更换。


产品公告

(一) 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 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 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 定。

 

(二) 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

 

(三)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 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登记和上路

(一) 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 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 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 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 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 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 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 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三) 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 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 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 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四) 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 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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