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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出行相关交通法规,望知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7  来源:中国电动车网  浏览次数:1746
核心提示:除遵守以上交通规则,骑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头盔!

获悉今年以来,海盐县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8000余起。

 

为进一步降低电动车交通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深入推进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推动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走在全市前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电动车列入“珍爱生命,铁拳护航”大会战重点整治车辆之一,持续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以下是关于电瓶车出行的相关交通法规,请认真阅读。

 

 

驾驶电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通行;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

 

驾驶电动车不得逆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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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

 

驾驶电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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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驾驶电动车不得违法载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驾驶电动车不得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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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不得驾驶安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八)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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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除遵守以上交通规则,骑电动车一定要佩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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