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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起,开始对电动车上路实行这项处罚!仅半小时就有5人受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电动车商情网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近几年,随着电动车的全国保有量的提升,各种矛盾逐渐开始凸显,有关电动车的安全事故也变得多发起来,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近几年,随着电动车的全国保有量的提升,各种矛盾逐渐开始凸显,有关电动车的安全事故也变得多发起来,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

    近日,在温州就又出台了这么一项管理规定。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最近新增了对“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5项的处罚的管理规定。

    1月11日起,温州市交警部门正式对“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处罚。

    据了解,查处开始后,仅在半小时内就有5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被处罚。

    截至1月11日下午4时,共予以警告或罚款近6000起,其中罚款177起。

    《条例》新增5项处罚内容

    11项不文明交通行为中,有6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条例》新增5项的处罚内容为: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属于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交警部门决定,首次被查获的将予以警告,第二次被查获的处以20元罚款,被查获3次(含)以上的处以30元至5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

    (二)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的,处以50元罚款,目前道路上常见的机动车逆向停车或者横向停车等行为都将接受处罚。

    (三)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的,处100元罚款。

    (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五)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的,由公安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车辆将会被拖移至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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