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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9  来源:全球电动车网  浏览次数:2126
核心提示:为加强治安防控、保障交通畅通有序,根据韶关市委常委会工作指导意见,参考机动车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对韶关市超标准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未纳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进行临时备案登记,制定本办法。
 韶关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治安防控、保障交通畅通有序,根据韶关市委常委会工作指导意见,参考机动车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对韶关市超标准电动自行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未纳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进行临时备案登记,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超标电动自行车(未纳入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纯电二轮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未纳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蓄电池电力驱动二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蓄电池电力驱动的二轮车辆。

 

三、上述电动自行车由韶关市政府委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临时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经发放临时牌证后,上述电动自行车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公安机关应当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APP办理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业务,并建立数据库,同时将数据接入移动警务平台。

 

五、上述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期限为2019年5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止,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手续。由公安机关为能够提供合法证明的电动自行车办理备案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使用期限截止为2021年4月30日。期间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选择分一年、二年的方式进行缴纳)。个人限办理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登记。

六、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时,车辆所有人可通过到各指定电动自行车受理点或自行下载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APP进行备案登记,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属于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拍照;电动自行车属于单位的,提交单位身份证明原件拍照。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限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限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四)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备案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转移备案登记手续。

 

十二、已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一)电动自行车灭失;

(二)电动自行车报废解体;

(三)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被依法撤销。

 

十三、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按照号牌顺序号领取,不能选号。

 

十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个人的,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和业务,单位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单位的书面委托。

 

十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临时登记电动自行车在使用期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D、E、类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头盔;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三)应当按照规定悬挂临时号牌并随车携带有效期内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强制保险凭证,驾驶人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通行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车行道最右侧行驶,并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还要注意避让行人;

(五)超标电动自行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超小时15公里;但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对应标准,不得超过该限制时速;

(六)通过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的,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没有交通信号的,应当减速慢行;

(七)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正确使用灯光,不得逆向行驶,不得突然变向;

(八)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九)超标电动自行车载人只限1人(不含驾驶人,但无独立乘客座椅的不得载人),载物的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十)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一)不得安装遮阳伞、挡风被,以及擅自改装、安装等影响交通安全装置。

 

十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摩托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七、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人的姓名、联系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二)车辆品牌、型号;

(三)车辆的类型(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自行车);

(四)车辆的识别代号或电动机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一)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部分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改装、拼装的、被盗抢的。

 

九、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应当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后端的中间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或行驶证。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行驶证。

 

十、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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