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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整车合资 中方股比不低于5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26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邬启斌   浏览次数:1860
核心提示: 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下简称《指导目录2015》),自4
 
       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下简称《指导目录2015》),自4月10日起施行。整车合资被划入到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而对于之前颇具争论的汽车整车合资股比之争,有了明确定论,《指导目录2015》指出,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
       3月17日上午商务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通报了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他指出,《指导目录2015》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大幅减少。
       据介绍《指导目录2015》主要政策导向和变化是:
       一是积极放宽外资准入。通过修订目录大幅减少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此次修订后,总条目423条,比2011年版目录471条减少了48条。其中,限制类条目减少41条,鼓励类和禁止类条目数量基本稳定,分别减少5条、2条。开放力度是历次修订中最大的一次。
       二是转变外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目录中“限于合资、合作”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条目数从2011年版的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数从2011年版的44条减少到35条。
       三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鼓励外资在研发环节投资,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鼓励类条目原则上不做删除,以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四是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删除旧版目录中的“国务院专项规定或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兜底条款,将限制、禁止类中原“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禁止的其他产业”规范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禁止的其他产业”;所有外资股比规定均在目录中列明,允许类条目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
       而在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方面,首先,《指导目录2015》指出,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其次,《指导目录2015》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有所不同,将鼓励汽车制造业项目从交通运输设备类项目中提出,单独成为第十九项鼓励内容。
       另外,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作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将其中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的限于合资、合作限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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