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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有助于地方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3  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1720
核心提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和此前地方标准管理的依据即1990年9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内容全新,变化巨大。

    《办法》第三条对地方标准范围和推荐性属性的表述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更加广泛,强制性地方标准不复存在。

    《办法》对于地方标准水平的要求十分明确。第五条规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同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地方标准和市场的关系,相关表述也在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五条规定:“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按照《办法》,地方标准的项目来源渠道更加多元。第八条的表述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办法》对地方标准的管理更加严格,在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开放、透明、公平,内容的科学合理等方面均提出相应的要求。

    《办法》共二十九条,是对2015年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后我国地方标准化工作成果以及2018年新《标准化法》实施成果的总结,适应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对于电动自行车行业来说,随着2019年新国标的实施,各地陆续出台新政策,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以及交通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作为可以让老百姓有效规避拥挤密闭的交通工具,在此此疫情面前,电动自行车的“防疫价值”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在部分城市,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了超标车的上牌时限,以鼓励市民骑车出行。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例如,外卖和快递行业对城市运营、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可制定出台专门的管理规范,放宽对其电动自行车车辆性能的管理,加强对驾驶人资质的考核。此次疫情对行业长远影响还有待观察,但电动自行车在特殊时期的作用和价值已经为城市管理者留下深刻印象,势必也会影响未来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制定。

    本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地方政府在依照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标准的前提下,确保当地管理政策制定的正确性和执行的规范性,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从而进一步推动新国标的强化实施,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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