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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动摩托车罚款61920元?没那么简单!背后竟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0  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2605
核心提示:近日,位于浙江余姚低塘街道的余姚市某电动车商行收到了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书:罚款61920元。至此,在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后,这桩错综复杂的违法销售未经认证电动两轮摩托车案件,终于结案了。

近日,位于浙江余姚低塘街道的余姚市某电动车商行收到了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书:罚款61920元。至此,在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后,这桩错综复杂的违法销售未经认证电动两轮摩托车案件,终于结案了。

 

 

“无证驾驶”

多人骑电动两轮摩托车被查处

 

此案的源头来自当地交警查出了多辆无证上路的电动两轮摩托车。

 

根据交通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无需申领驾驶证,而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则必须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于是,为了增加销量,某些电动车商行的老板动起了歪脑筋:将部分电动两轮摩托车安上电动自行车的车牌,并以车速快且“少考一本证”为噱头,大肆招揽生意,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从而直接导致这些消费者一骑行上路就被交警以“无证驾驶”查处。

 

 

明明买车时店家告诉自己这是“速度很快”的电动自行车,不需要考驾驶证就能上路,怎么交警却认定这是“换芯”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呢?愤怒的消费者觉得自己上了车行的当,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现场执法

种种反常现象令人生疑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低塘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辖区的余姚市某电动车商行进行了检查。他们在这家电动车商行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该商行正在销售一款电动两轮摩托车,车辆的型号为“HC800DQT-17C”,车身上标注的商标是“格爵三阳”;随车附带着的车辆身份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合格证上的企业名称是江苏常州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证书上的商标是“豪晨”;车辆说明书上的商标是“格爵三阳”,但标注的企业名称却又是江苏无锡某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

 

 

为什么车身上的商标与证书上的商标不一致?为什么两本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和说明书上的企业名称不是同一家企业?这些电动两轮摩托车会不会有问题?执法人员的心里产生了大大的疑问。

接着,在该商行的办公桌上,执法人员又发现了一些A公司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合格证和一些电动自行车的车牌。这同样让执法人员感到不解:这些证书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为什么不随车附带在车辆上,而是随意放在办公桌上呢?这些电动自行车的车牌又是干什么的呢?

 

错综复杂

执法人员抽丝剥茧寻真相

 

在检查现场,该商行收到了来自B公司提供的一份证明——该证明是由A公司出具的,大致内容为A公司拥有“HC800DQT-17C”型号的CCC证书,在余姚市某电动车商行待销的、两本证书上标有A公司名称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是A公司生产的。

 

 

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执法人员查询到A公司确有型号为“HC800DQT-17C”的电动两轮摩托车CCC证书,但两相对照,细心的执法人员还是发现了问题:余姚市某电动车商行涉案的电动两轮摩托车CCC证书编号、发证时间与A公司CCC证书上的内容并不一致。为什么CCC证书编号要伪造,发证时间要伪造?对此,执法人员百思不得其解。

带着许许多多的疑问,执法人员要求电动车商行负责人提供进货单据,以便查明这些车到底是哪个公司生产的。

 

根据对商行经营者的询问和他提供的进货单据,执法人员确认涉案电动车两轮摩托车是B公司生产的,但B公司并未取得电动两轮摩托车的CCC证书,是商家为了促销电动两轮摩托车,把电动两轮摩托车当作电动自行车销售,并安装上了电动自行车的车牌。同时,商家又把随车附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收了起来。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执法人员随后分别向A公司、B公司所在地的常州市和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函,核实涉案电动两轮摩托车与这两家公司有何关系。没想到,常州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复是:涉案电动车两轮摩托车并非A公司生产。无锡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复是,并非B公司生产,同时明确,是无锡C公司受A公司委托生产的,生产后再返销给A公司。另外,C公司与B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在同一个住所。

至此,案情愈发扑朔迷离。原本从电动车商行确认了车辆是B公司生产的,没想到现在突然又冒出了“第三者”——C公司。也就是说,经过同行协助调查后,涉案电动两轮摩托车到底是谁生产的,反而变得模糊了。

 

跨省办案

行业潜规则浮出水面

 

面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执法人员陷入了沉思:电动两轮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必须要有机动车一致性证书和合格证,且上述两份证书对应一辆车具有唯一性。另外,在国家工信部网站上必须要录入车辆信息,且在该网站上上传车辆信息必须要有相应的账号密码,因此可以断定,涉案电动两轮摩托车必然与A公司有着某种关联,否则在工信部网站上就不会有该车辆的信息。还有,明明电动车商行负责人交代涉案电动两轮摩托车是B公司生产的,该公司为什么要否认呢?

 

为了揭开背后的真相,执法人员决定赴常州和无锡实地调查。在两地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执法人员最终查实这两家公司间存在着某种交易行为,也就是当下该行业存在的“潜规则”——涉案电动两轮摩托车确实是B公司生产的,A公司也知道该车辆信息被上传到了工信部网站上;将有效证书上的信息套用到无证的车辆上,涉案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身份经过这样一番“操作”也就成功“漂白”了。而突然出现的C公司,目的是为了迷惑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方向。

 

 

此外,本案当事人余姚市某电动车商行也承认,自己确实是为了能更好地销售电动两轮摩托车,就借助骑电动自行车无需考机动车驾驶证这一特点,将电动两轮摩托车伪装成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

 

该商行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其以假充真销售产品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最终,该商行领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的逾六万元的罚单,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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