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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注意!如果你收购了这类电瓶!情节严重甚至能判6年有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1  来源:电动车商情网  浏览次数:1828
核心提示:电动车由于其灵活、方便的特性成为了很多人的首选交通工具,不管是白天还是夜里,在街道上总能很容易的看到许多的电动车停靠。

    电动车由于其灵活、方便的特性成为了很多人的首选交通工具,不管是白天还是夜里,在街道上总能很容易的看到许多的电动车停靠。

    也正是由于如此,让很多不法分子把主意打到了这上面,通过偷窃电动车电瓶或其他重要零件来谋取利益。

    前几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破获了100多起盗窃电动车电瓶案,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高某明(男,29岁)、林某财(男,39岁)、林某生(男,45岁)。

    经过查明,从2018年9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高某明利用对自己体貌、作案车辆进行遮挡、伪装的手段,盗窃城区停放的电动车上的电瓶,并将所盗的电瓶集中后用小轿车运送到犯罪嫌疑人林某财、林某生处以每个电瓶55元进行销售,销赃所获赃款三万多元。目前已查明案件一百多起,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这起案件中,负责出售电瓶的嫌疑人显然是知情者,也是共犯之一,那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盗窃所得的电瓶,是否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呢。

    这也是分情况的。

    法律上的知情,包括明知和应当知道。如果对方卖你东西低于市场价太多、或者你能判断出对方是小偷身份(哪怕对方未告知),都视为你应当知道,涉嫌收购赃物。当然,如果能证明自己确实无法判断,这种情况下是不用担责的,但通常要被没收赃物,而且这个证明你不知情的过程也会白白浪费许多时间。

    所以,希望广大商家们在收购或以旧换新时还需仔细审查,对于来历不明的电瓶或电动车整车等,一定要谨慎收购,对于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更要多加小心,否则事发后,单单是浪费的时间成本就远远超过了占这点小便宜的所得。

    而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并且售卖,那情况就严重了。

    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销售赃物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情节严重者,甚至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除了要小心收购到赃物外,近些日子全国各地严查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责停了不少不合规范或没有资质的企业,其中就可能会有带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流入电动车市场,如果有商家碰到疑似情况的收购渠道,还应仔细审查,小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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