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啦!
辟 ! 谣 ! 啦!
2017年11月12日,
一则“广西电动车行业协会”的《通知》
在朋友圈传流传。
通知称“从11月13日起,
电动自行车上牌入户
取消脚踏链条查验项目。”
这是真的吗?
对此,南宁车管所相关人员表示,从未接过任何通知,要求在电动自行车登记时,改变现有查验标准,取消脚踏链条等查验项目。
看不懂?
没关系,
小编给你举个例子~
▲《广西目录》中含有脚踏链条的车型,如比德文TDT1265Z
▲《广西目录》中不含有脚踏链条的车型,如BGB TDR209Z
所以,
电动自行车安不安装脚踏和链条,
车管所查不查验脚踏和链条,
请看《广西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 禁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禁止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禁止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