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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发动机及摩托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浏览次数:639
 各相关认证企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于近日修订了CQC-C11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发动机》、CQC-C11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

申请类别: 1102、1103。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修订了认证模式,分别增加了摩托车发动机单机认证和摩托车单车认证的100%检验;

2. 修订了单元划分,分别增加了摩托车发动机单机认证和摩托车单车认证单元的要求;

3. 修订了附件2、附件3的内容,增加了GB14622-2016、GB18176-2016的相关内容;

4. 新增了附件7 摩托车发动机单机认证管理要求以及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涉及排气污染物(含燃油蒸发污染物)型式试验依据GB14622-2016、GB18176-2016进行,同时也可依据GB14622-2007、GB18176-2007、GB 20998-2007 、GB 14621-2011进行。自2018年7月1日起,应依据GB14622-2016、GB18176-2016进行。

  单车或单机认证申请自本通知发布起,认证委托人可提交认证申请。

  CQC产品三部已经开始使用新版细则受理摩托车发动机单机和摩托车单车的认证申请,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三部工程师联络。

  联系人:高君,联系电话:(010)83886414。

          附件1 CQC-C1102-2014    CQC-C11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pdf
          附件2 CQC-C1103-2014     CQC-C11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发动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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