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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机动车摩托车违规处罚标准征求意见 最高可罚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达摩院  作者:孔学劭  浏览次数:1180
 距离《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有两个月有余。《规定》第四十二、四十七和五十条对部分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二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的规定,但何种情况下处罚多少金额尚不明晰。
 
近日,广州市交委官网发布《2017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下称《标准》),《标准》针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裁量规定,对违规的具体行为及严重程度和处罚金额进行匹配,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小编从该文件获悉,其中,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根据该《标准》,在第一次至第三次查处时,将被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营运三次以上;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暴力妨碍执法的;或是在上下班高峰期(工作日7:00-9:00;17:00-19:00)或者交通管制期间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出入口、专业批发市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从事营运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文件针对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停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行为,也根据首次查处、二次查处、三次及以上查处的标准,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及严重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允许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的,符合第三次以上十次以下查处的;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将被最高处以五万元罚款。
 
那么,何种情况下属 " 情节严重," 当事人会面临十万元罚款?《标准》规定,上述行为被查处十次以上将被责令整改,罚款十万元。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13日。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提意见。
  
信函: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20号205室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
  
邮编:510655
  
电话:38689511
  
传真:38689518
  
电子邮件:gzjwzfj@163.com

附《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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