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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闪泥头车失败,摩托少年撞向路基身亡,谁该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31  来源:达摩院  作者:11路公交车  浏览次数:3684
 近日,一则摩托车事故,成为了腾讯新闻的推送的头条。
 
 
单从标题上判断,你会认为泥头车司机成了冤大头。然而点开内文后,这依然是一则值得关注的消息。
 
时间发生在2017年6月23日的晚上19:20分左右。夜幕已经降临,一辆摩托车在珠海平沙镇平沙三路风驰电掣般自东往西飞驰。开车的是一个15岁的少年小磊。
 
据事后交警部门的材料显示,小磊当时是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本来在最右侧车道行驶。19:30分,摩托车到达平沙计生办路段时,前方一辆泥头车在中间车道突然向右变道,准备在前方路口右转。由于小磊的摩托车速度很快,当时已来不及刹车,它握紧车头迅速往右一偏,躲过泥头车。
 
▲事故现场摄像头动图
 
 
然而,小磊在向右转弯的时候,摩托车却失去了控制,最终连人带车飞了出去,撞上路基后腾空好几圈,然后重重摔在地上身亡。
 
从事故视频看,摩托车是自己失控倒地,与泥头车没有接触。但摩托车确实是为了躲避泥头车而进行的紧急变相。双方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定呢?
 
▲事故现场
 
最后,珠海市高栏港交警大队认定:泥头车司机沈某与小磊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宗事故,均为两个家庭的带来了沉痛的改变。泥头车司机沈某是平沙人,35岁,和老婆育有一儿。沈某开泥头车一年多,几千元的工资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开销。
 
但现在,沈某驾驶证降级后不能开泥头车了,他只能打打散工,收入无多,家里全靠老婆的微薄工资支撑。
 
而小磊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村人,为了给两个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两口子十几年前背井离乡,从四川来到珠海打工。大儿子年幼时生了场重病,身体一直不好,他们把全部希望都寄托在小儿子小磊身上。原本盼着他健康长大,出人头地,可美好的愿望却因一次飙车而毁灭。
 
两个贫苦家庭在赔偿问题上始终僵持不下,对小磊父母来说,生命无价,你赔多少钱都换不回儿子的生命;而对泥头车司机沈某来说,哪怕掏几万块钱出来,也像要他的命一样困难。
 
经过拉锯战式的艰苦调解和讨价还价,最终泥头车司机沈某承诺向小磊父母赔偿事故损失费用51万元。对沈某来说,51万无疑是个天价数字,但天无绝人之路,沈某事故后及时报警,没有逃逸,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了45.9万元,剩下的几万元则由沈某自己承担。
 
在道路上,摩托车很多时候都处于一个弱势群体的地位,如果我们再不加以保护自己,那一旦发生是什么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不过,本篇推送,小编抛出一个很多摩托车车主都关心的话题:摩托车躲闪汽车摔倒,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在这起事故中,高栏港交警大队沈警官这么解释: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要看事故双方有没有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是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严重程度以及对事故的发生起了多大作用。无接触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一样。
 
虽然泥头车和摩托车没有接触,但沈某驾车由中间车道向右变道转弯,与小磊的避让举动存在因果关系,导致了摩托车摔倒的损害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起了作用。
 
而小磊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也有一定过错,因此两人各承担事故的一半责任。
 
另外,沈某驾驶的泥头车还存在严重超载、部分机件和设施损坏缺失等问题。除了罚款5300元、扣6分、暂扣驾驶证3个月外,由于负死亡事故同等责任,他的B2E驾驶证也被注销了最高准驾车型,降级为C1E。
 
此外,许多人以为,车与车或车与人之间要发生碰撞才算是交通事故,其实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是否“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们骑士在日常的骑行中,如果碰到有汽车做出危险的动作,也致使我们摩托车处于危险的状态,并发生意外,那汽车就必须为这种危险的行为负责。
 
违规变道、插队打尖等行为看似无伤大雅,却分分钟要人命。所以,开车安全第一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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